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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例客车司机肇事致4人死亡运输企业法人同获刑-【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13 20:35:16 阅读: 来源:滴瓶厂家

闽南网2月9日讯(闽南网记者 陈玉玲 通讯员 林阿敏 周章泉)未取得相关手续的“加班”客车发生侧翻,致四名乘客当场死亡。不仅肇事司机要担责,所属的运输企业法人也一并被判刑。这场发生在泉南高速的“3·3”重大交通事故,历时一年多的调查和判决,终于有了结果。

日前,经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肇事客车司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经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决,肇事车辆所在公司的法人代表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据介绍,这是福建省首例客运企业法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入罪。

2015年3月3日,肇事司机杨某驾驶厦门牌大型普通客车沿泉南高速公路由三明往泉州方向行驶至肇事地点,刮碰因事故斜停在路面上的福州牌大型普通客车尾部,发生侧翻。事故造成4名乘客当场死亡,驾驶员杨某和车上的23名乘员受伤,两辆车皆有不同程度损坏,路产也受损。

经高速交警调查,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肇事司机杨某在发生事故时已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且遇雨夜天气未降低车速、在隧道路段超速行驶,发现险情后采取措施不当等。同在事故路段的福州牌客车因故障未按规定采取示警、停放在应急车道上等待救援,负次要责任。

事故责任一目了然,但追本溯源,这起惨剧的最终原因究竟为何?客运企业在车辆日常运营过程中是否受到了应有的监管?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低,遇到险情慌张采取不当措施,是否参加过安全培训?

经南安市检察院指控,客车当日所运营班次乃是“加班”运营,并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当日,该公司的客车GPS动态监管在事故发生时段,为真空无人值守状态。同时,检察院经过多方了解,肇事司机杨某并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综上,该车辆所在的客运企业法人徐某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016年6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对徐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法人徐某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违反相关安全操作规定,导致“3·3”重特大事故间接发生,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考虑到徐某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各受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具有社区矫正条件,因此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目前,企业共计赔偿死者家属260万元,且另有罚款。

责任编辑:陈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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