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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重庆已出台相关条例

发布时间:2021-01-09 01:28:21 阅读: 来源:滴瓶厂家

华龙网7月26日16时50分讯(首席记者 徐焱) 今(26)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据了解,这是重庆针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案,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有哪些亮点?又将解决哪些方面的问题?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张晓涛就条例相关情况作了详细解读。

意义:切实保护好重庆这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作为一座建城3000年、定名800年,山环水绕、江峡相拥的山水城市,重庆广泛分布着从古代巴渝文化到明清移民、近代开埠、建市、西南大区、三线建设等历史时期的文化遗产,1986年国务院还批准公布重庆成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对《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首次进行审议是在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在条例草案的说明中曾指出,重庆正全面提升城市品质、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历史文化保护责任不清、保护规划刚性不足、保护措施不力等问题,适应新形势下历史文化保护的新要求,有必要制定地方法规,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在那次会议上,《重庆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中则用一组数据说明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迫切性:“直辖以来,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历史文化保护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原有的767处抗战遗址,现存仅395处,占51.5%,已有近一半的抗战遗产因为保护不力而永远消失,保存完好并合理利用的仅占约1/6,保存状况较差的有101处,亟待抢救的有63处,许多抗战遗产被用于与其历史内涵不匹配的用途,面临着文化意义丧失的困境。”

报告中还提到,1979至2010年间,原二战盟军招待所、原国民政府大楼、山城宽银幕电影院等代表性历史建筑和临江门、白象街、弹子石老街、寸滩老街、鱼洞老街等多处历史文化片区被相继拆除。从名城名镇名村的层面来看,现有的75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有相当一部分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一些名镇、名村还存在拆旧建新等现象,造成历史环境破坏严重,整体性和真实性难以得到保存。

张晓涛介绍,目前重庆主要的历史文化资源包括6个历史文化街区,20个主城区传统风貌区,18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28个市级历史文化名镇,1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28个重庆历史文化名村,74个中国传统村落,25908处不可移动文物,176处历史建筑等。此前缺乏专门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面临职能分工不够明确,职能职责存在一定交叉和空白;部分保护规划深度不够,指导性和刚性不强;全民参与不足,社会参与度较差;少数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保护修缮不力,部分历史建筑亟待抢救;活化利用不够,历史文化资源的功能价值未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

“近年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日益受到重视。”张晓涛说,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加强对重庆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实现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利于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扎扎实实地将重庆这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好。

内容:明确职责完善制度 设专章强调活化利用

条例主要作了哪些规定?记者了解到,条例按照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精神,结合多年来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具体实践,主要着眼于七个方面的内容。

具体来看,条例明确了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分工,即明确了市、区县、镇街各级政府以及村居委会的职能职责,形成了分级管理体制;规定了城乡规划、文物、城乡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建立了部门联动机制。

条例将城市更新路径由“拆、改、留”变为“留、改、拆”,规定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的区域,区县一级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工作,未完成的,不得拆除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

条例明确了专门的保护资金,规定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从立法角度为重庆历史文化资源提供了资金保障。

条例设定了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系列制度,如建立了全民参与、组织申报、审查评定、批准公布、动态调整的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制度,将有效避免潜在历史资源遭受破坏,对完善重庆历史文化资源体系、充实历史文化遗产数量将起到重要作用。此外还有保护名录制度,明确了传统风貌区的法律地位,有效地提高地方的保护积极性,以及预先保护制度和宅基地置换制度,后者将促进集体用地上的历史建筑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基于部分保护规划编制深度不够,落地实施的指导性不强,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关系不清晰等问题,条例明确了保护规划内容深度要求,确定了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赋予了保护规划法定地位,强化了保护规划的刚性约束力。

条例还明确了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确定了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的保护责任,明确了区县政府应当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并按该计划督促保护责任人开展修缮工作。针对部分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情况,条例规定可以向区县政府申请资金补助及设计方案援助。

对于部分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原住居民流失、过度商业化、业态同质化,以及历史建筑未得到合理利用等问题,条例专门增设“保护利用”专章,通过人口结构调整、开展业态策划、协调保护与旅游开发、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交易等方式加强了历史资源的活化利用。

亮点:明确保护规划优先 效力等同控规

作为重庆针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案,条例有哪些亮点?张晓涛称,条例建立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管理体系,同时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保护工作,实现了部门联动,全民参与,从而形成合力。

他介绍,比如条例中明确了社会公众参与保护的方式方法,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能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提供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线索,鼓励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保护利用。“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形成的保护合力,对我市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意义重大。”

“编制保护规划是文化遗产切实得到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的重要前提。”张晓涛说,条例专设了保护规划一章,明确规定了各类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程序。

针对实践中保护规划在城乡规划中的地位和效力不够明晰,保护规划与村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关系不清晰,导致保护要求难以有效落实等问题,条例明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与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或者村规划衔接,明确了保护规划优先,并在效力上等同于控规的法律地位。

张晓涛还表示,在“活化利用”方面,条例也提出了具体措施,“活化利用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历史文化资源最好的保护方法就是活化利用”。

条例提出保障原住居民的权益,即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并规定制定保护规划、特色产业政策等,应当征求原住居民的意见。条例还规定,区县政府应当进行业态策划,规定各类业态构成比例,控制商业开发,鼓励开展当地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社会资本引入的问题上,条例鼓励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保护利用。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合法交易的方式方法,提出可以用在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公益办公等方面,可以通过依法转让、抵押和出租等形式进行保护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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